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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和《吉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了充分发挥吉林省电力相关领域专家的作用,更好地开展本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厅)批复组建吉林省电力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电力标委会,省内编号为JL/TC13)。
第三条 省电力标委会负责吉林省电力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包括电力安全、电力市场、接入服务、供电服务、普遍服务、电力工程项目建设、节约土地资源和节能减排等。
第四条 省电力标委会秘书处设在吉林省电力行业协会,负责省电力标委会秘书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遵循国家和吉林省有关标准化工作方针政策,及时向省市场监管厅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六条 分析本专业领域标准化的需求,研究提出本专业领域的地方标准发展规划、标准体系、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和组建分标委会的建议。撰写标准化分析报告,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开展向省市场监管厅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第七条 受省市场监管厅委托,协助组织本专业领域地方标准的制定和复审工作。受省市场监管厅或企业委托,组织本专业领域企业标准的评议或审查工作,并对评议或审查结论性意见负责。
第八条 受省市场监管厅委托,负责组织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宣讲工作;可面向社会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九条 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提案审议工作,提出审议意见;组织本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参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推进企业将核心技术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对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草案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并抄报省市场监管厅;对本专业领域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省市场监管厅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开展与国内外标准化组织的合作与交流,跟踪和研究本专业领域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及吉林省主要出口贸易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参与对国外技术法规的跟踪及评议工作。
第十一条 将区域内共性技术及时转化为企业联盟标准,供企业自愿遵守,促进全省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
第十二条 及时向省市场监管厅通报所承担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情况;向省市场监管厅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建议。
第十三条 受省市场监管厅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省电力标委会由吉林省电力监管、生产运行、建设、规划设计、施工、科研、高等院校等方面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
技术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秘书处承担单位应该在届满前6个月拟定换届方案,由上届标委会秘书处与有关单位协商后提出新一届标委会组成的草案名单,报省市场监管厅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 省电力标委会委员总数应为奇数,且不少于21人。设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各1人,副主任委员和副秘书长均不超过5人。同一单位在同一技术委员会任职的委员不得超过3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需要时可聘请省内外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担任技术委员会顾问,且人数一般不得超过5人。
第十四条 省电力标委会标委会委员(简称委员,下同)应由本专业电力监管、生产运行、建设、规划设计、施工、科研、高等院校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或者具有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的管理人员担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委员应积极参加标委会的工作,委员在标委会内有表决权,有权获得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
委员可以连聘连任。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标委会活动,或经常不能参加标委会活动及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标委会可提请有关单位重新推荐人选。
第十五条 吉林省电力行业协会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秘书处的工作应当纳入省电力行业协会的工作计划。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省电力标委会应当在全体委员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集体表决制度。
第十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由秘书处负责形成提案,提交全体委员表决:
(1)省电力标委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2)工作计划;
(3)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表;
(4)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
(5)标准草案技术审查;
(6)委员和机构的调整建议;
(7)工作经费的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8)吉林电力标委会章程规定应当表决的其它事项。
提案应当获得全体委员3/4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八条 省电力标委会根据省市场监管厅编制制定、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提出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报省市场监管厅。
第十九条 省电力标委会根据省市场监管厅标准制修订计划,协助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进行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第二十条 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报秘书处。经秘书处审核、主任委员批准后,向委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一个月。标准主要负则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标委会秘书处。
第二十一条 标准送审稿经主任委员同意后,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可用会议审查或函审)。
秘书处应当至少在审查前半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送达全体委员。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送审稿经表决,必须有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
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秘书处应当完整保存不同意见的材料。
秘书处应当将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和不同意见的材料以书面形式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二十二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送标委会秘书处。
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二十三条 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主任委员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后按《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的报批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省电力标委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可与审查标准结合进行),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省电力标委会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省市场监管厅书面报告一次工作。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五条 省电力标委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二十六条 省电力标委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一)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经费;
(二)吉林省电力行业协会提供的经费;
(三)委员和通讯成员交纳的会费;
(四)开展电力专业标准化的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五)有关方面对电力专业标准化工作的资助等合法经费来源。
第二十七条 省电力标委会的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省电力标委会会议等活动经费;
(二)向委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三)对制定、修订标准提供补助;
(四)标准前期课题研究费用;
(五)标准审查、宣传、检查等费用;
(六)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七)与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吉林省电力行业协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将标委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单位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标委会秘书处根据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对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决算应由省电力标委会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省电力标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